How can your startup hire a quality lawyer

Starting a new venture can be exciting and challenging. It is important that you hire a lawyer too as all companies, irrespective of their size needs legal representation. When you start your business, you will find that you need legal guidance at every step and at different phases of the business life, from the initial incorporation to raising capital for expansion to hiring employees, you need the services of a good lawyer. It goes without saying that most businessmen cannot handle the legal matters in a way that professional and competent lawyers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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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文:王茹 律师

案情简介:
景谷A公司系从事林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白某自2012年期即到该公司工作,主要从事A公司安排的垃圾、废渣、木料等的倒运工作及一些厂区内杂务。A公司与白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4日,白某从A公司厂区运输木料到B厂,在卸料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不幸被砸身亡。2016年1月,白某家属向景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收到该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白某家属不服该通知书,于2016年1月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在案件中,白某家属一方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事故善后费用垫付协议、职工宿舍照片、工友证明、工资单、运输工作过磅单等证据,白某家属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景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景谷A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具有用人资格的企业,白某作为自然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证据证明,白某一直固定在A公司工作,住在该公司职工宿舍,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任务,双方客观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二审确认白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裁定驳回A公司再审申请。至此,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省高院再审审查,历时三年,终于尘埃落定。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接受劳动保护。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一种不依赖于书面合同存在的劳动关系当出现劳动争议时,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那么,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界定呢?
在目前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仅仅只有原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确定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3、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4、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5、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前述的五个条件中,实际上,五木需要重点去关注第三至第五个条件。围绕这几个重点,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会议记录、图片、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公交〔2018〕108号

关于印发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 律、法规,依据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提供的 201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5月1 曰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 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 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参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费用计算。损害 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 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 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96元。

二、2017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62元。

三、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560元。

四、2017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27元。

五、2017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5688元。 其中:

(一) 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667元;

(二) 采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832元;

(三) 制造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303元;

(四)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91632元;

(五) 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817元;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2327 元;

(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91650元;

(八) 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5515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459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411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68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146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360 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66987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63460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117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75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44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97717元。

 

附件1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级别 省级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其他人员
每人每天费用 900元 480元 一类地区 380元
二类地区 330元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 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一类地区: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 纳州。

二类地区: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 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附件2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每人每天补助 100元 80元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 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合同官司哪里打?—— 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约定

  • 文:李律

    • 引子

     

    凡经历过下面类似故事的当事人一定对“诉累“一词有体会深刻:张三行走江湖多年,为人(假)仗义,善结交四海朋友。某日,张三求助于你,欲借款三千,你借之,并留张三署名借条一张,后张三不还,电话不接。你拟告张三于本地法院,不好意思,经四方打听得知张三已回老家,家在X地,因为“原告就被告“,法院不受理你的起诉。你查了一下,飞X地的机票单程票价打折998(你没听错,不要三四千,也不用一两千,只要998),你至少得往返一次。下面问题来了,你是告呢,还是不告呢?后来你找律师咨询,律师说你咋不早来,写个借款合同,约定下纠纷管辖地,如此你大可以在本地告张三,悠哉坐等其上门应诉。

     

    • 争议解决条款

     

    日常生活中,人们都看过形形色色的合同书,在那些繁复的合同条款中,不知你是否对类似如此表述的条款有所印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争议由‘XXX人民法院’管辖”。

     

    类似以上表述的条款称之为“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在不同合同书中的措辞表达均大同小异。通常,争议解决条款位于合同书正文的最末几条中,有些比较长,有些则很简短,很多格式条款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会同时包含仲裁约定(本文不讨论)和管辖法院约定,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填空。但是,以上这些都不是律师关注的重点,真正关键的部分,是“XXX人民法院管辖”中的“XXX”几个字。

     

    • 重要的管辖法院约定

     

    争议解决条款中“XXX人民法院管辖”通常称为“管辖法院约定”,争议解决的过程无论经历多少友好或不友好的协商、谈判、第三方主持调解等阶段,若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仍有可能最终导向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XXX人民法院管辖”自然是争议解决的最终指向之一。正因为如此,管辖法院约定常常成为律师关注的合同重点之一。

     

    现如今,国内跨区域经济往来等各类交流频繁,而法院管辖体系在级别和地域上的划分方式总体上仍然和政府的行政管辖高度一致且重叠,基本遵循“县区级/基层法院-地市级/中级法院-省或自治区级/高级法院-国家级/最高院”的四级级别划分,以及和同一地政府行政区划高度一致的地域划分。但合同纠纷相关的如各方“当事人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的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则不言而喻。很显然,这最直接产生了“管辖权利益”这一概念:不在审理法院当地的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成本——差旅支出自然是必须的,同法院沟通的时间成本和律师费用也不可避免的增加。而在其他方面,审理法院对案件背景的了解深入程度也可能受地域影响,从而也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

     

    如果你觉得上述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重要性的理由的说明还过于抽象,那么请回忆一下本文开篇的案例。总而言之,正确选择地域管辖有不少优点,该问题应获得合同当事人的足够重视。

     

    • 管辖法院该如何约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多数案件无疑将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21条),将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定管辖范围除了被告所在地之外还包括“合同履行地”(《民诉法》23条)。

     

    如果当事人间可以任意约定管辖法院,那问题就简单的多,由面临较大风险的一方当事人预先确定管辖法院,从而体现合同公平。但现实并不如此。

     

    • 管辖不是你想定~想定就能定~

     

    在合同条款中,包含管辖法院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其实是一个极其特殊的合同条款,一是应独立判断该条款的效力,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效力(《合同法》57条),二是其管辖法院约定仅能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挑选”,超出法定范围的约定无效,同时,这个法定范围并不大。

     

    当事人仅能从不大的法定范围中选择管辖法院,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在诉讼程序方面实行严格法定制度,该制度可以概括理解为:诉讼程序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执行,即使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若法律未明确规定该程序事项可以由当事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执行;仅当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且法律也明确规定该程序事项可以由当事人决定的,才能按照当事人意思执行。

     

    所以,管辖法院的约定作为一个诉讼程序性事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仅仅在法律明示允许的情况下有效。

     

    • 合同能约定那些?

     

    综上,因为管辖法院约定仅能从法律明示允许的范围内“挑选”,我们只需要汇总整理法律规定的范围,即可明了哪些约定有效。

     

    1. 可以约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纠纷案件由何具体地理位置对应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对于合同纠纷而言,法律(《民诉法》34条)明确规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约五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内均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而律师通常会从保障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在拟定和审查合同的过程中确定地域管辖。在此,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因为法律对涉及特定法律关系(如运输、保险、票据)的合同的地域管辖范围有缩减,即选择地域管辖的范围小于前述一般规定中的范围,故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应合同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地域管辖约定(注:该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因民诉法34条规定,约定超出法定范围依然有效,在此笔者仅从保守角度理解);二是如果只约定为合同履行地管辖,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且双方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将回归到“原告就被告”的法定管辖原则(《民诉法解释》18条)。

     

    1. 避免约定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纠纷案件由哪一级(基层、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虽然法律(《民诉法》34条等)规定合同纠纷中级别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笔者认为,为避免管辖约定无效,级别管辖不应当约定,因为:首先,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条款(《民诉法》17-20条)规定过于概况笼统,并不具有直接适用层面上的可操作性;其次,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还授权中级以及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在权限内可以决定级别管辖的详细划分标准,而相关标准也可能频繁调整;同时,上述级别法院均可以针对个案判断进行级别调整即指定管辖。因此,级别管辖的司法实践并不如法律般稳定,不具有完全的可预见性,若预先约定,可能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应当避免在合同中约定级别管辖。

     

    1. 注意专属管辖

     

    广义上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依照法律授权决定由针对某一类案件的管辖,专属管辖相对复杂,即涉及级别管辖,也涉及地域管辖,又常常和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产生联系,因此其争议条款也需要律师针对具体合同关系专门设计。在此笔者只建议当事人注意常见的专属管辖,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标的物特殊的合同,如不动产(建筑工程建设/农村承包土地/房屋租赁)、知识产权、船运海事/铁路运输/港口作业服务等,二是当事人主体特殊的合同,如涉外、军人等。

     

    • 管辖法院约定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我们已经了解管辖法院的约定范围,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如下事项,尽可能避免争议解决条款无效。

     

    1. 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前文提到,很多格式条款合同中预留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或诉讼可选,针对此类合同,切记注明用何种方式解决,将另一种方式明确排除。若希望通过申请仲裁方式解决的,还应当同样充分注意仲裁条款的效力,否则争议的解决仍回归到法定的法院管辖框架中。

     

    1. 地理位置应尽可能具体

     

    因为合同各方都会有意或无意地将合同中不明确具体的约定事项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约定不明是很多合同纠纷的起因,因此管辖法院的约定则更应当明确且具体。例如“纠纷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表述,显然可能因为双方所在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当地”成为无所指的“空名”。又例如“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样的表述,也仅仅是看似公平合理,实际上会陷入逻辑怪圈——“一方是否守约需要法院生效判决客观认定,而法院认定则必然是法院已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先确定管辖法院,而管辖法院又需要守约方确定”。以上两种表述的争议解决条款自然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最简易可行的有效条款表述方式应当是:“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A地’即‘B区(县)C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A地”应当严格原文套用民诉法表述词汇,为“甲(或乙)方所在地(住所地)”、“本合同履行地”、“本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后半部分的“B区(县)C处”则应具体到一个县区级范围内的特点地理位置。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地理位置首先应当真实方能有效。

     

    1. 避免指明具体法院的名称

     

    在确定了合同某个具体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后,为了避免条款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导致无效,还应当注意在约定管辖法院的表述中不指明具体法院的名称。比如前例中的表述是“B区(县)C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是“B区(县)人民法院“,这个理由相对更容易理解,因为在B区(县)发生的纠纷不一定归B区(县)基层法院管辖,也可能因为级别管辖规定归B区(县)上级的D市(州)中级法院管辖。因此,不指明具体法院名称,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约定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冲突。

     

    1. 约定应注意公平性

     

    公平是合同的精髓,一个公平的条款自然也更容易被合同当事人接受并签订,更能在履行过程中实现各方的合同目的。通常来说,如果合同一方面临显著高于另一方的违约风险以及相伴而来的高诉讼成本,双方大可以将争议管辖约定为方便风险较高的一方行使诉权的地域,即通过管辖权利益分配来平衡违约风险。而双方风险相当的,则应当约定为同时方便双方行使诉权的地域,比如约定多个管辖地域,发生争议后一方可择优选择;或约定为同时不方便双方行使诉权的地域,这个方式通过例子更容易理解——住甲地的甲方和住乙地的乙方约定争议由合同履行地即丙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丙地管辖既不方便甲方也不便乙方行使诉权,但从避免滥诉的角度和有助于法院调查了解案情的角度看,也仍不失为一个公平合理的约定。

     

    • 结语

     

    因合同争议条款固有的特殊性,以及程序法中各类管辖规定的复杂性,当事人可能完全意识不到区区十几字的合同约定中可谓暗藏杀机。若合同涉及法律关系较特殊或复杂,又或标的额较大的,相关条款设计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把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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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
2017年6月1日

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7-05-31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参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费用计算。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2017年 5月 27日

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11元。

二、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0元。

三、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622元。

四、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331元。

五、2016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20元。

六、2016年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769元。

七、2016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904元。

其中: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9元;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14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995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6517元;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58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3349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803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195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170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4379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646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09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819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724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514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133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95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825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407元。

附件1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附件2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实际,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引标准。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指引标准供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

(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或每一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2、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行政诉讼案件;

3、婚姻、继承案件;

4、群体性案件。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更符合所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律师的执业经历及业务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职称、律师的执业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业务的重要性、标的价值大小;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其他影响到律师服务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因素。

第五条 指引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

(4)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5)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6)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2%;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8)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除国家规定不得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情况协商确定,涉及财产关系的,建议不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7、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8、 代理民事申诉案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亦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行政案件

1、 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1、 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件;

(2) 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件;

(3) 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件。

2、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 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6%;

(3)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

(4) 1亿元以上部分为0.1%。

3、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10,000元-200,000元/年。

(五)前述各类业务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3,000元/小时。

(六)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以下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指引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事务所按本指引标准计算律师费用后,可根据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酌情给予优惠。

第八条 附则

(一)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边疆民族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律协制定相应行业指引收费标准。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本行业指引标准收费,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纠纷,由省律师协会或授权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

(四)本指引标准由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本指引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文地址

《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文件

云公交〔2016〕89号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6373元。

二、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7675元。

三、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242元。

四、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830元。

五、2015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463元。

其中: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29元;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13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752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681元;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738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069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475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9710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595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7855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40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113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491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20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067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459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215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934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161元。

附件一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级别

省级相当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相当职务的人员

其他人员

每人每天费用

900元

480

380元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附件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每人每天补助费用

100元

80元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本所为社会贫困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转载自普洱日报数字报 (通讯员 冯煌晶 普少文)

为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构建覆盖全市贫困弱势群体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近日,市律师协会优选普洱市中心城区的5家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云南省律师协会贫困少数民族、贫困老年人、贫困妇女儿童、贫困青少年、贫困残疾人、贫困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6个工作站,免费向社会专项人群提供法律援助。

我市6个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站分别设立于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云南康宸律师事务所,配有专业律师27名,并与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上下联动,整合统一,形成连片式的公益法律体系。

近年来,市司法局始终把法律服务作为司法为民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作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狠抓落实,并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不断探索创新,最大限度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10年,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大厅;2014年在全市27家律师事务所挂牌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015年,市司法局紧扣法律服务惠民生、法律服务办实事、法律服务助发展的目标任务,优选普洱城区5家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6个专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站,加大援助资金投入,不断延伸和深入拓展法律服务对象和领域,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局面。

6 tips to avoid expensive legal advice

If you need legal advice for your business or personal matters, hiring quality and professional lawyers may cost you lot of money. But, it is always advisable to opt for quality legal services. here are some tips that will help you to avoid high cost of legal advice. If you belong to the low-income group, you can make use of large network of legal aid programs that operates on federal agents. You can use these programs and get free legal advice for your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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