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文:王茹 律师

案情简介:
景谷A公司系从事林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白某自2012年期即到该公司工作,主要从事A公司安排的垃圾、废渣、木料等的倒运工作及一些厂区内杂务。A公司与白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4日,白某从A公司厂区运输木料到B厂,在卸料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不幸被砸身亡。2016年1月,白某家属向景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收到该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白某家属不服该通知书,于2016年1月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在案件中,白某家属一方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事故善后费用垫付协议、职工宿舍照片、工友证明、工资单、运输工作过磅单等证据,白某家属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景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景谷A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具有用人资格的企业,白某作为自然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证据证明,白某一直固定在A公司工作,住在该公司职工宿舍,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任务,双方客观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二审确认白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裁定驳回A公司再审申请。至此,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省高院再审审查,历时三年,终于尘埃落定。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接受劳动保护。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一种不依赖于书面合同存在的劳动关系当出现劳动争议时,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那么,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界定呢?
在目前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仅仅只有原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确定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3、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4、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5、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前述的五个条件中,实际上,五木需要重点去关注第三至第五个条件。围绕这几个重点,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会议记录、图片、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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